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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协会章程 (2023年修改审议稿)

发布时间:21/07/13 阅读人数:9517

常州市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协会章程

2023年修改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协会”,英译名为 Chang Zhou Engineering Cost And Bidd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常州地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工程造价、招投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常州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邮编: 21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政府有关工程造价、招投标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组织会员开展工程造价、招投标等理论、政策、方法的调查与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组织会员之间进行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交流和协作活动,推荐和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成果。

()协助发行工程造价、招投标学术和信息刊物以及有关资料,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招投标服务。

    (五)参与制定有关工程造价、招投标行业的技术标准、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工程造价计价和招投标文件依据的编制,开展工程造价、招投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进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中介服务组织的行业管理。建立造价咨询、招投标行业自律管理体系。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造价、招投标行业诉求

()与本会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提出申请,本会秘书处初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可成为会员:

()单位会员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

2、各辖市(区)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单位(国家机关及内设机构除外);

3、各行业协会、学会所属的与工程造价、招投标专业有关的组织。

()个人会员

1、从事与工程造价、招投标专业领域有关的业务骨干;

2、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者;

3、从事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科研、教育工作,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4、在工程造价、招投标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表;

()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章程和权益;

()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向本会反映和提供工程造价、招投标有关信息、动态、资料,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常州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更名和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授权委托本单位的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工程造价、招投标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后,方可延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提交协会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依程序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指导部门和常州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专题研究经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存款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审核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指导部门和常州市民政局。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常州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州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经常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常州市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主管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常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经二0       日第三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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